规章制度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5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5年11月5日



华南农业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推动外事工作的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事工作是指学校在涉外工作中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校内人员因公临时出访;邀请、接待外宾来校参观、访问、讲学或合作研究;聘请国(境)外文教专家;对外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交流交换项目;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外事活动以及学校英文网页管理。
第三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发展方针:优化开放环境,疏通拓展渠道,依法加强管理,提高合作水平。
第四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内外有别、协调配合。
第五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3〕121号)执行。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组织、人事、保卫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国(境)外来访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八条  国(境)外来访主要是指国(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讲学等活动。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下达的接待任务或校级友好往来的国(境)外来访,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等,由国际交流处拟订接待方案,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各院系、部门的国(境)外来访,由本单位邀请和接待,原则上须在外宾入境前15个工作日将来访人员名单、有关背景材料、来访目的、接待计划和经费安排等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必要时经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待。接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接待执行情况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四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通过应聘后,来校开展学术科研或承担专业、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专家及外籍教师。
第十二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实行计划管理。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本单位拟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计划报人事处备案后,自行完成面试、聘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聘用单位自行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管理与日常生活管理。同时及时将外国文教专家聘用情况、教学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等有关手续;学校资产、设备、后勤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各用人单位,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学校保卫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合作办学,主要指吸引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来我校开展中外合作的各种形式的办学,包括联合培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十七条  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各学院与外方就联合培养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向国际交流处报送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并附国外合作方的资质证明,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具备条件的学院可按照自身的专业情况,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按照合作办学协议拟订,学院负责学生在我校培养期间的教学管理、师资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牵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由实施办学学院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该项目的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办学质量,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

第六章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是我校开展的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和接收海外学生来校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鼓励各学院开展与本学院专业相关的海外交流学习项目,报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后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实行“谁开展,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办单位自行负责项目的宣传、运行及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参加人员情况及执行情况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七章  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一般应提前6个月提出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并报国际交流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举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国际会议的会务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图表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八章  学校英文网页管理


第二十八条  英文网页,主要指我校在信息网络上,以英文形式反映我校概况、机构、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情况、招生和人才招聘信息等内容的网页,是我校对国(境)外宣传、树立国际形象的窗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英文网页由国际交流处根据我校中文网页内容和学校要求制作和管理,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的英文网页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援外培训及来华留学生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事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