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交流 发布时间:2019-10-15 浏览次数:810 次
各学院:
为支持并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高校的交流合作,教育部从2013年起设立“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2019年更名为“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
我校2019年共申报并获批11个项目。日前,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已启动2020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
为做好我校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教育部的通知,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2日为受理2020年项目申报的时间。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时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项目执行期
本次申报的所有项目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执行。
三、港澳参与单位
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演艺学院、香港岭南大学、香港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四、资助方式与内容
申报成功的项目由教育部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为港澳籍学生)、教师(师生比原则上不超过1:10)来内地进行学习、交流、科研或实习。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长期项目资助经费包括教学补助(包括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短期项目按每人每天核定标准(最多550元/人/天)资助经费,包干使用。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五、项目执行要求
项目获批后如有调整,需在实施前30天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说明。项目实施前15天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日程安排、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项目结束后7天内提交项目总结、经费决算、师生信息表及学生交流心得等。
六、申报要求
1、已开展过项目并有港澳高校合作的学院:请自行与港澳高校对接,落实并确定港澳师生来校交流实施方案,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电子版《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附件2)及《项目确认书》(附件3)发送至邮箱fao@scau.edu.cn,纸质版交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项目科(行政楼804室),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项目资料按要求向教育部申报。
2、尚未开展过项目且未确定港澳高校合作的学院:请先拟定交流项目方案,并于2019年10月22日前将电子版材料交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便协助联系港澳高校并共同跟进后续申报事宜。
如有相关问题,请联系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丹 电话:85281395
附件:
1.《关于申报2020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9】467号)
2.《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
3.《项目确认书》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