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交流 发布时间:2016-08-05 浏览次数:494 次
各学院、部处:
接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因公电子护照打印制作规范》的通知,新申办的因公电子护照信息录入时,如遇发音为“LV”(如“吕”)和“NV”(如“女”)的汉字,其护照上的拼音将分别改为“LYU”和“NYU”。因公团组国外邀请信上的人员拼音亦须按此规范执行,请各申请人及其出访团组在准备相关申签材料(机票订单、酒店订单、保险单据等)时亦按上述规范的拼音书写要求办理。
已颁发的姓名拼音带有“LV” “NV”的因公护照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如与邀请信等其他材料不符的,请在申请签证时来函申办护照拼音加注手续。
特此通知。
国际交流处
2013年7月11日